全国应用型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文名称为全国应用型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lliance for Graduate Education &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oriented University”。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为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应用型高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的院校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通过长效和规范的联盟合作机制,探索应用型高校研究生教育尤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和发展措施,提出应用型高校的政策诉求,提升各联盟成员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
第四条 联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各类活动;接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按学校代码排序):安阳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邵阳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安徽科技学院、淮阴工学院、厦门理工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北京城市学院、上海电机学院、江苏理工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广西财经学院、重庆科技学院、浙江传媒学院、防灾科技学院等应用型高校。
第六条 联盟实行理事长会负责制。首届理事长会由联盟发起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组成,理事长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职责如下:
(一)选举事宜;
(二)制订和审定联盟章程、规划、报告等重要文件;
(三)每年组织召开联盟会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设理事长1人,轮值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聘名誉理事长。
第九条 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校领导出任。理事长为联盟主持人,对外代表联盟,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工作。
第十条 轮值理事长由联盟年会举办单位校领导出任。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由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校领导出任,由理事长提名,经联盟理事长会选举表决产生。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排联盟的有关活动,协助轮值理事长做好联盟年会的筹备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联盟理事长会选举表决产生。联盟秘书处设在浙江万里学院。
第三章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单位加入与退出联盟的程序:
(一)开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应用型高校均可申请加入联盟,经联盟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
(二)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长会表决,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联盟理事单位经单位自荐或联盟副理事长以上单位推荐,经联盟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长会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理事长会会议决定,为重要事项的实施提供支持;
(四)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合作领域与方式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围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重点在制度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以及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联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指导下,开展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相关的培训、交流、学习活动;设立并开展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相关研究课题;经验交流与荣誉评选;形成可供决策参考的建议等成果。
第十八条 联盟部分成员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之间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单位的排斥及歧视条款。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可以按照学科专业类别分组,各小组在联盟章程指导下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在获得理事长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与联盟相关的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的相关支持。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日常运行经费由理事长单位负责。除此之外,将通过教育管理部门资助、会员单位赞助、捐赠等多种渠道争取多方支持,扩展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