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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项目” 试点单位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特需项目)试点单位在“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保证质量”的思想指导下,为探索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行业针对性、职业导向性和模式创新性的路径,满足国家和区域有关行业领域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求,发起成立硕士专业学位“特需项目”试点单位联盟。 联盟的中文名称:“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的英文名称:The Alliance of the Pilot Professional Master's Programs for National Special Demands of Talents 第二条 联盟是非营利性、非法人及互助合作的专业学位教育联合组织和平台,以探索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机制和模式创新、提升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以及促进成员单位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宗旨。 第三条 联盟以自愿、平等、协同和创新为原则。通过联盟,建立成员间的长期的互惠互利的协同关系,共同推进特需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促进各成员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扩大联盟体的社会知名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由参加联盟的特需项目试点单位组成,是联盟议事、协调、服务、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特需项目校领导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教育发展规划及特需项目政策的规定开展各类活动,接受国务院学位办的业务指导。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和已有成员的退出; (四)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 (五)统筹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采取轮值制,轮值期限为两年。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 秘书处成员由联盟副理事长以上单位研究生院(部、处)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指派。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联盟成员可以按照学科专业类别分组,各小组在联盟章程指导下开展各类活动。 第三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联盟工作,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理事会会议决定,为重要事项的实施提供支持; (四)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一条 特需项目试点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须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并经联盟成员同意后方可入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退出联盟。 第五章 合作领域与方式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围绕特需项目试点,重点在制度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一)制度建设 完善特需项目培养体制和机制,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管理制度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借鉴,提升联盟的制度化水平。 (二)学科建设 立足于特需项目试点的学科,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各优势学科更好发展。 (三)研究生培养 促进研究生在成员之间的跨校交流与培养,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协调。实现研究生教学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联合建立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联合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现省级以上研究生课程资源的协同开发与共享。 (四)师资队伍建设 推进联盟成员间跨校授课、跨校指导研究生等,实现优质师资共享。联合开展导师培训工作,联合共聘高水平研究人员担任导师。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研究生管理干部的交流。 (五)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联盟成员的与特需项目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优势科研平台在联盟内部实现开放。以联盟成员的优势科研领域为支撑,联合共建研究中心,联合申报和承担产品研发与设计、技术开发与应用等项目。 围绕急需解决的特需项目,坚持政产学研协同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开发;联合推动联盟成员间大学科技园建设,完善联盟成员间高等学校技术市场。 第十四条 联盟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围绕特需项目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之间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单位的歧视条款。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在获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与特需项目相关的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的相关支持。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联盟日常运行经费由秘书处轮值单位负责。除此之外,联盟通过教育管理部门资助、会员单位赞助、捐赠等多种渠道争取多方支持扩展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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